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【2007年修訂版】
本文檔由 Hand 分享于2020-03-11 17:09
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》已經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。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:1、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的“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,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%的補償金”修改為“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;逾期不支付的,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%以上100%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。”2、刪去第三十..
下載文檔
收藏